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3三级资质标准⇒1.3.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