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 7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吸收合并申报及审批要件,现明确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苏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将综合运用各种核查手段,对吸收合并申报要件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对申报要件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勤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统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