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等文件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江苏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指标如下:
1、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指标考核。其中,通过延续取得的一年有效期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一年有效期内,暂不考核注册建造师指标;
2、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原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其中,原最低等级为二级的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指标考核;
3、不分等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指标考核。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资质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