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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江苏省针对安全员的考试、延期、调动开始匹配社保

发布时间:2025-12-03

各有关企业、相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文件要求,加强我省安管人员证书监管工作,我厅定于2025年12月8日起,在“江苏省建设行业职业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我省安管人员的考核发证、证书延期、单位调动等申请事项开展数据校验审查。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考核发证。对我省安管人员考核成绩合格人员进行社保等数据校验。数据校验无误的,由我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社保缴纳企业与报考企业不一致的,可自行整改后,在“服务平台”申请,数据校验无误的,由我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符合住建部认定的不属于“挂证”的相关情形的,由聘用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目录详见附件)后提出申请,经我厅审核通过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聘用企业发生变更的,可由新聘用企业发起单位调动申请。

2.申请延期、单位调动(含外省证书调入)的,相关政策同上。

3.请相关企业、人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以免影响业务办理工作。

附件
住建部认定不属于“挂证”的相关情形及证明材料目录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1.退休证;
2.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二、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1.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注册人员在其下属企业工作);
2.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1.军官转业证书;
2.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3.已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未参保的,提供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四、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1.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2.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五、劳动关系建立在无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证书所在单位为该分支机构总公司的
1.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2.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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