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批准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建部网站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部修订条文
2 术语
2.0.18 综合漏损率 gross water loss rate
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2.0.19 漏损率 water loss rate
用于评定或考核供水单位或区域的漏损水平,由综合漏损率修正而得。
5 评定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5.1.1 漏损指标应包括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其中评定指标为漏损率。
5.1.2 漏损率应按两级进行评定,一级为10%,二级为12%。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5.2.1 供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表4.2.1进行水量统计和水平衡分析,并应按年度确定供水总量和漏损水量。
5.2.2 供水单位的漏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2.2-1)
(5.2.2-2)
式中 RBL ——漏损率(%);
RWL ——综合漏损率(%);
Rn ——总修正值(%);
Qs ——供水总量(万m3);
Qa ——注册用户用水量(万m3)。
5.2.3 修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正值应包括居民抄表到户水量的修正值、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和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
2 总修正值应按下式计算:
(5.2.3-1)
式中 R1 ——居民抄表到户水量的修正值(%);
R2 ——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R3 ——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
R4 ——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
5.3.3 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应按下式计算:
(5.2.3-4)
式中
——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第i个供水单位的漏损率(%);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第i个供水单位的供水总量(万m3);
n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供水单位的数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