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整治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先将有关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建设部推送疑似“挂证”线索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省厅设计处、造价总站分别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师疑似“挂证”线索信息发送至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处和造价部门负责及时告知涉嫌相关企业及人员,并督促其自查整改。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已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疑似“挂证”人员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了标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可在“平台”内查询并下载本地区疑似挂证人员情况,少部分疑似挂证人员在“平台”内无相关信息的,以表格的形式发给了各地。
对于上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属于建设部补充通知中“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社保不一致、多家社保已整改的,相关企业及人员可以将整改佐证材料(见附件一),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挂证”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100号)的要求填写《疑似“挂证”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二),加盖单位公章后联同电子表格报省厅设计处、造价总站、建管处。省厅设计处、造价总站、建筑市场建管处将对设区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抽查。
(三)注册建造师:由于建设部推送的疑似“挂证”线索信息设计的建造师人数多,为提高工作效率,省厅依托“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开发了“建造师挂证整改模块”,疑似“挂证”线索信息已经推送到了建造师所在企业端。由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佐证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市)、区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予以退回,发现存在把关不严的地区予以通报。
6月1日起,系统停止上报。对未上报的人员、已上报未认定的按挂证处理。
(四)多单位重复注册人员:省厅已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线索信息发送各设区市建设“挂证”牵头部门,并在厅网公布。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挂证”牵头部门负责及时告知涉嫌相关企业及人员,并督促其自查整改。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华为上报的地区于5月20日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238号)要求,报送“市“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加盖单位公章后联同电子表格报省厅建筑市场建管处。省厅相关处室对各设区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抽查,对抽查的人员将要求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整改佐证资料。、
二、投诉举报件处理流程
(一)建设部督办的举报投诉件
省厅按照建设部督查件要求规定核查内容及时间,各市按规定的时间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厅相关处室。
(二)省厅受理的举报投诉件
省厅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按条线分布给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市收到省厅分发的投诉举报件后负责核查、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报省厅相关处室。
(三)各地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件
各地住建部门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各地自行负责核查、处理,具体流程由各地明确。
三、属于“六类人员”的处理
建造师疑似挂证信息已在“挂证模块”的无须上报表格,请在5月30日前在“挂证模块”内审核认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疑似“挂证”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四)地区请在5月30日前按照报省厅相关处室。以便我们统计属于建设部补充通知规定六类人员,及时报建设部在疑似人员名单中删除,第三批数据中不再出现。
四、对拒不整改企业和人员处理方式
6月1日起,对于上述几种疑似挂证人员和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名单报厅相关处室,由厅注册中心予以锁定。后续需要整改的企业或人员由设区市定期向厅注册中心报名单申请解锁。
五、对于注册在无资质企业注册人员的处理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部分人注册在无资质企业,且该类企业已经在2.0系统登记,但长期未申请资质,对于这部分注册人员予以锁定,不允许办理初始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需要申请资质的,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来函说明情况予以开通。
六、标注异常人员
按照建设部补充通知规定,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省厅有关处室根据各市上报需要标注异常人员的名单,交由注册中心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标注。
设想:1、时间点:?
2、对所有人未整改人员标注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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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专项整治模块整改佐证材料参考 | ||
| 建造师疑似“挂证”情形 | 上传的佐证材料 | |
|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 文规定的6种类型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
|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 |
|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①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 |
|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①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 |
|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
|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 社保不一致 |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 ①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
| 2、单位名称变更 |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 |
|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 |
| 4、信息有误 | 提供社保证明。 | |
| 多家社保 | 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 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