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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江苏省建筑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25

建筑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将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纯棉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此项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位于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主要经营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城乡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开业时间 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集体”。

(5)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  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前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吊销: 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限建筑业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具体包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小类)、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或非经营性单位支出。

    单位类别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居村委会等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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