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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6-18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现场配备了专职安全员。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且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且企业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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