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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7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将全面指导公路养护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办法》出台后,交通运输部将修订完善与《办法》相关的制度规定,做好政策配套衔接,形成养护市场管理制度体系闭环。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3年,为培育发展公路养护市场,原交通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设立了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并授权交通运输部制定资质管理办法。该许可一直列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明确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启动了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起草调研工作,就养护作业范围、养护市场定位、市场监管方式等开展深入研究。与此同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管理实践中开展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25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地方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后,不少地方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事业单位逐步改制转企,公路养护市场化程度和养护工程效率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公路养护市场培育富有成效,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对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地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差异较大、内容粗细不均、准入门槛高低不一,不利于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养护作业市场。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法制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公路养护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出台《办法》是适应依法行政和法治管理要求,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贯穿到公路养护管理各环节,提高行业治理能力,推进依法治路的重要组成。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重大改革走向深入,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和发展全国统一开放的公路养护市场,培育和引导我国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路养护,创新养护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路养护供给体系,对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项改革部署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从站位上看,出台《办法》能够有效统一和规范各地公路养护资质管理,通过优化公路养护资质分类分级、简化审批要求和办理程序等,有利于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活,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竞争力,让市场在养护市场的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从手段上看,通过出《办法》能够进一步促进各地放宽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试点养护资质告知承诺制等,有利于落实“鼓励准入,严格监管”的政策导向,使政府部门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使市场“活而不乱”。从价值上看,出台《办法》不仅是政府部门管理理念的转变,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便利申办人办事、帮助采购人遴选优质企业等各个方面,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让企业和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

三是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构局的重要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交通运输内提质效、外保安畅、当好先行。已建成的大规模存量公路交通网络是当前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纽带和基础支撑,公路养护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公路功能的有效发挥,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而与新改建工程“一张白纸绘蓝图”相比,公路养护是“在蓝图上绘蓝图”,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更大的技术难度。通过出台《办法》,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公路养护专业化水平,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从而尽可能降低因养护问题引发的交通阻滞、交通安全问题,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对于优化城乡空间结构,保障商品和要素流通、畅通经济循环的重要作用,保障商品和要素实现更快捷、低成本、准时可靠的流动,更好支撑国内大循环。

三、《办法》的主要思路

《办法》的主要思路:一是立足于“放”,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统一、合并养护作业资质,大幅简化资质设置序列;同时,适当降低许可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条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养护工程市场化,从根本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二是立足于“管”,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审批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社会公开机制、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推进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强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三是立足于“服”,真正便利于民。尽量精简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要求,推行全国公路养护资质网上申办、跨级联办、公开查询等,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科学合理设置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在保证养护作业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精简资质类别,合理降低资质条件。将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4个序列共 7个等级,对作业单位应具有的能力、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状况等条件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等级从业范围。明确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防止出现地域壁垒等问题。

二是推动实施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国通用。 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服务平台,自明年1月起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优化申请流程和政务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明确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许可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四是全面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拓宽监管措施,建立违法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许可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五是做好政策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衔接。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已经取得地方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为了保证养护作业市场平稳有序,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

五、《办法》出台后相关贯彻落实工作举措

一是印发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办法》出台后,交通运输将于近期印发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督促各地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一地审批,全国通用”。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指导各地加强对养护作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成果。

二是搭建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近期,交通运输部将编制下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平台建设技术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加快构建完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管情况接入部网站,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社会公开。

三是加快完善公路养护信用和招标投标等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将组织技术单位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对标国内国际先进经验,抓紧研究出台公路养护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公路营商环境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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