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如皋市加强全市建筑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及《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业资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标准条件监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二、严格违法违规市场行为惩戒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之日起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相关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严格资质转移监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采取重组、分立、合并等方式转移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申请或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暂缓转移申请:
1.未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
2.在我市金融机构有到期未偿还贷款,且涉及其他企业担保,未征得相关金融机构、担保企业同意的;
3.被其他单位法律诉讼保全资产(债权)的;
4.涉及其他区域经济社会稳定事件的。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