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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资质重组合并相关功能模块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线

发布时间:2023-8-2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相关功能模块上线运行的公告
〔2023〕第1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资质核定(以下简称重组合并)相关功能模块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线运行,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明确相关办理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事项范围

重组合并仅限于建设工程企业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形。

二、企业申请方式

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类别提交申请。企业申请采取信息填报、数据关联比对、要件材料及其他附件上传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请方式可查看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地址:系统首页-通知公告-用户手册下载)。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我厅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6号),请企业据此公告进行申报。

(二)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重组合并,由拟接收资质企业提交申请,并由拟转出资质企业进行确认。申请核定资质同时涉及省级和市级许可的,采取企业一次性申请、省市分级并联审批模式,省市两级意见均为“符合”,审批结果方能认定为“符合”。申请吸收(新设)合并事项,按规定可转出的资质将一次性转移至唯一企业。双方企业按规定应予注销的资质由系统自动注销。

(三)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合并将资质转入我省,由省内拟接收资质企业申请进省核函,待核函通过审核后再提交重组合并申请,审批结果拟定为“符合”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省外资质已注销的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审批结果认定为“符合”,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按规定应注销的资质由系统自动注销。

(四)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合并将资质转出省外,由省内企业提交出省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符合要求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开具出省函,企业在系统内提供省外核准迁入的情况后,注销省内企业有关资质的注销。

(五)进出省有关公文函件,一律采取部门间往来公函方式,不需要企业提供。

四、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环节主要对申请要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判断,并对申请所需填报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自动比对,通过系统提示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重组合并申请事项受理后,企业提交的非涉密非敏感信息将同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向社会公示,市级负责许可事项的企业相关信息由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核环节主要对企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是否符合资质转移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采取数据自动比对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组合并申请事项核准的企业名单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事项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企业端反馈审核意见。

五、其他事项

在6月9日至6月28日期间,企业通过我厅公告邮箱提交的重组合并事项,在2.0系统已申请核函但未予审核的事项,以及在2.0系统已完成核函但未提交重组合并申请的事项,均需在新系统重新申报进省核函及重组合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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