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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二级建造师等申请事中事后监管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9-14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 )文件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拟于2023年10月下旬,对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业务申请进行数据校验审查,重点审查职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以及聘用企业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

职业人员提出业务申请后,系统将对其填报数据进行数据校验,并视情形作出受理决定。
1.对数据校验一致的,作出受理决定。
2.对数据校验不一致的,作出不受理决定。
3.对数据校验不一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人工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的;
佐证材料:
①退休证;
②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佐证材料: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注册人员在其下属企业工作);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相关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佐证材料:
①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佐证材料:
①军官转业证书;
②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已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未参保的,提供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佐证材料: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6)劳动关系建立在无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在总公司的。
佐证材料:
①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②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③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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