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独立承担过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一) 甲级
可承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的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中型及以下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等级 | ⑴电气 | ⑵自动控制 | ⑶给排水 | ⑷暖通 | 总计 |
注册专业 | |||||
甲级 | 3 | 3 | 3 | 3 | 15 |
乙级 | 2 | 2 | 2 | 2 | 10 |
注:
1.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关专业是指(1)—(4)的专业。
2.甲级资质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业绩、有2人具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有2人具有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业绩、有2人具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有2人具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每个专业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
3.乙级资质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业绩、有1人具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有1人具有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业绩、有1人具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有1人具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业绩;每个专业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
4.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系统设计业绩的,可分别计入不同系统的考核业绩。
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规模 | 单位 | |
1 | 民用建筑 | 大型 | 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至少两种类型的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 | |
中型 | 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 | |||
小型 | 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 |||
2 | 工业建筑 | 大型 |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至少两种类型的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 |
中型 |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 |||
小型 |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的丁、戊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
注:对于工业建筑,建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