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苏建许(建管)回告字(2019)年(11)号
XXXXXXXXXXX司:
根据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的申请,本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了准予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应当符合“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的标准。2018年9月28日,我厅在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存在注册建造师数量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情形。
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规定,我厅于2018年10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现本机关拟撤回你公司取得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许可。
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本机关进行当面陈述、申辩的具体时间。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陈述、申辩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需要当面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同时携带单位介绍信。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需携带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未按时前来本机关进行陈诉、申辩的,作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陈述、申辩、听证事宜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025-51868628。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