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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信用手册)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5-30

说明:
1. 本办事指南自2018年12月24日起启用,原办事指南即日作废;
2. 所有的信息数据规范检查都在初审部门(企业在网上上报时自行选择的主管部门)和网上进行,企业无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任何手续;
3. 省外建筑劳务企业无需办理省级进省信息报送手续。

一、首次办理流程及资料

(一)流程

1. 登陆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后,选择并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业务系统中选择并进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下载专用浏览器http://221.226.118.170:8080/share/chrome2.html)。

2. 在系统内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

3. 登陆“省外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录入信息。
(1)对应要求逐项填写“首次信息报送”中的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书、证件的信息,同时将相应原件扫描后上传。

(2)选择企业驻江苏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点击上报。企业注册地在河南、四川省的,系统自动选择为其省驻苏办事处。
(3)将打印生成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表》加盖企业和法人印章后扫描上传。
4. 驻苏负责人携带申请资料(具体资料见下文)到企业驻江苏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进行数据规范检查(部分原件核验、二代身份证原件读卡、约谈驻苏负责人)。注册地在河南、四川省企业,直接到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苏办事处(联系方式见附件2)办理上述手续。

5. 数据规范检查初步合格的企业和人员信息,由系统传输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复检(人员无需到场)。合格后的企业,即可在客户端自助打印《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二)资料

1. 网上打印生成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驻江苏省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企业信用承诺书原件(见附件3);
5. 驻江苏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6.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
7.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职称证书(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原件;
8. 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
(三)注意事项
1. 上述资料在系统内都必须扫描原件上传,初审部门核对原件和系统内扫描信息是否一致后当场退还;
2. 企业在系统提交信息后,须携带所需原件至初审部门核对,才能启动信息规范检查程序(即初审部门检查企业在系统内提交的信息);
3. 签署合同后,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内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的A证信息,企业可在“首次信息报送”是填写上报或是通过“信息变更”填写上报。

二、企业、人员信息变更
  说明:
1. 企业信息变更指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包含内容(比如企业名称、办公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资质内容、法人变更、驻苏负责人变更等申请表或申报页面上的数据)的数据发生了变化;
2. 人员信息变更指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的执证信息(比如有效期等)数据发生了变化;
3. 企业需要增加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也属于信息变更并在此操作。
提示:以上信息的变化必须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完成变更手续后,在本系统内按新数据进行系统内的数据更新。如果不在本系统内进行变更,则会导致信用手册信息和原件不一致,或系统在有有效期的数据到期后,自动将信用手册设定为无效。

(一)流程及资料
1. 凭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省外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系统,选择“企业信息变更”或“人员信息变更”模块,选择所要变更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并上传相应变更或新增人员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2. 选择主管部门上报;
3. 将打印生成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变更报送表》加盖公章后扫描上报(人员信息变更无须此项流程);
4. 携带变更证件至所选择的主管部门数据规范检查(涉及人员增加的同时需读取身份证原件信息);
5. 变更信息由系统传输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复检(人员无须到场),合格后,企业在客户端自助打印新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二)注意事项
1. 不在信用手册上显示的内容变更,无须重新打印信用手册,但必须按上述流程办理;
2. 如人员不在我省使用,则可由企业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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