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住建局关于近期两起事故的通报
通往建发{2019}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监站,各相关处室和单位:
2019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崇川区R16031地块(城西碧桂园)首期消防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南通碧桂园城西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港闸区R18019地块项目三标段进行地下室顶板砼浇筑时,混凝土汞车大臂连杆断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南通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汞送单位是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通中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这两起事故的发生,给我市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和项目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时段、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成持续的高压态势,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继续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承诺制的通知》(通建安{2018}425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建安{2019}37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并提交承诺书,采取网格化排查方式,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告知书、承诺书送达签订工作,并督促企业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确保告知书、承诺书送达签订率100%,告知承诺公示率100%。
二、深化开展大检查活动。
各地要继续按照《关于迅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通建安{2019}44号)文件要求开展大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一是严查企业和项目部履职。各地要严查企业对承建工程的检查,严查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对不能履职的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严查危大工程落实情况。各地要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文件要求,严查建设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严查施工单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按方案实施四种情况,严查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对参建单位没有按照住建部令要求做的,一律按照往建部令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严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对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重点检查下列行为:施工组织设计中为未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上岗作业前未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和体检,未接受高处作业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强度及挠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对临边、洞口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擅自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恶劣天气和环境下,不采取可靠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等。对施工现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一律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手段、防止高坠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混凝土汞送现场管理要求。
各地要对照《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施工现场混凝土汞送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通建安{2018}81号)文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汞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车辆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规范操作,大臂下严禁站人,启动汞送时,任何人不得在端部软管所能达到的区域内逗留。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操作规程,监督操作人员行为,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五、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认真宣传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1号),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从发文之日起,请各地对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起南通地区承建的所有项目实施6个月重点监管,督促企业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把《建筑施工事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表》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请各地和相关处室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要求立即停止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