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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建立技工院校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和办学行为,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办学环境,办好新时代技工教育,经我厅研究,决定建立技工院校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核查招生资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人社部发﹝2012﹞8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核查细则。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办学、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

二、公布具备资质学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技工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同时,将年度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厅网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经核查不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开展招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办学地址必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未经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开展联合办学,不得设立分校、办学点。

四、加强办学能力建设。各地要通过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推动学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调整优化专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要建立招生资质核查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挂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安排分配技工教育、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技工教育学生的院校,应及时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办学资格。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要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统一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克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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