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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30

苏建消防〔2019〕3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衔接工作,细化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与范围

(一)各地依法应当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验过程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性服务。

二、严格消防设计审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即“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开展,办理流程见附件1。

(二)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总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独立出具,经全部专家同意为评审通过。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应抄送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三、规范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1290-2016)实施,办理流程见附件2。

(二)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即“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办理流程见附件3。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中,于五个工作日内按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还应告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时,应对参建各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消防条件查验情况进行核查。

四、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工信、能源、消防救援、电力、民航等部门,组建“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建立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时,可征求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调查和认定,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相关文件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相关文件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申请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技术咨询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结果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附件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备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相关文件规定,除应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五、申请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和执业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备案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申报。
(三)抽查
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确定为检查对象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
(四)公告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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