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通过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组、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资质的,原则上90日内不予受理资质分立和跨市变更申请;确需办理的,对原有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核查,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外资质企业分立至我市需提供江苏省住建厅同意分立的函。
三、省内外市分立至我市的资质企业,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盖章的变更表原件。
四、工商注册地跨市变更的,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资质标准配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予受理。
五、首次、增项申请市级许可的资质,根据《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镇政建〔2015〕110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按季度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