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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延长2020年度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5、6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可从2020年7月起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根据减免政策实施情况,按程序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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