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6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省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1. 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 受检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 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
2. 设区市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0月25日前将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
3. 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需报送的材料
(一)受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需报送的材料:
1. 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等;
2. 《工程设计市场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
3. 签有审查意见的受检单位申报表。
五、检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六、检查工作要求
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核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 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 自检报告1份,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满足资质标准的情况、单位及个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等。
2. 《2020年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检查报表》2份(以下简称《报表》。受检单位须登录“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其中的市场检查模块上报相关信息、单位及技术人员的相关附件后,生成并打印《报表》。)
3. 附件材料1份,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受检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格式详见附表);
(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附件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并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材料编排顺序按上述提交材料的顺序,且一个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归放在一起,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材料中各复印件的原件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核查后在附件材料目录页上签署原件已核实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人须在附件材料目录页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