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格式文书,指导各地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依法向社会公布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7.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组织监督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巡查制度和监督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为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的监督任务宜由固定的监督人员负责。每次监督活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 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分配监督任务;
2. 指导施工单位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完善《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等信息;
3.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4. 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首次监督会议时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事故报告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终(中)止监督办理规定等内容。
第九条 首次监督会议由监督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告知有关监督要求,核对“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有关安全监督信息等。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并按照监督机构规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工程项目的抽查频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工期3个月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次,工期3个月至1年的抽查不少于2次,工期1年及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次。
2. 工程项目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相应增加专项抽查次数,每增加1类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3. 施工单位近2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曝光台记录的,宜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4.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工期调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过程中被监督机构责令2次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工程项目抽查前,监督人员应当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前期的监督情况,拟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工程项目抽查时,监督人员应当听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根据实际施工内容、工程进度、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监督人员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抽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重点抽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用抽查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影像采集。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完成抽查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记录检查的部位、范围、内容及结果,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制作并下发相应的文书,文书可合并制作:
1. 发现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中记录。
2. 发现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需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完成整改后,监督人员对收到相关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确保隐患整改闭合。
被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完成整改后,监督人员收到相关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提交的《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后,应当进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项目拒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中止(恢复)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自《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发放之日起中止。
第十七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自《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发放之日起恢复。
第十八条 对停工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但经监督机构查实确已停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可以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将有关信息告知施工许可发放部门。
第六章 终止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后,经确认已结束施工的,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自《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发放之日起终止。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
第二十条 对施工结束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但经监督机构查实确已施工结束或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可以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以及监督告知、日常监督抽查、中(终)止监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抽查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监督机构应当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无纸化。
第八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时,除前文规定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进入被抽查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2. 要求被抽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3. 要求被抽查人员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已经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免于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鼓励监督机构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